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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1民初175号

杨某与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9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杨某,鉏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1民初175号

原告:杨某,女,汉族,1978年6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怀远县。

被告:鉏某,男,汉族,农民,1975年2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 升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又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