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1民初175号
原告:杨某,女,汉族,1978年6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怀远县。
被告:鉏某,男,汉族,农民,1975年2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 升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又兮 搜索“”
杨某与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1民初175号
原告:杨某,女,汉族,1978年6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怀远县。
被告:鉏某,男,汉族,农民,1975年2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 升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又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