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揭榕法民二初字第297-2号原告广东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南支行,地址:揭阳市榕城区东湖路中段西侧金龙花园G幢。
负责人:郑勇明,行长。委托代理人詹伟生,广东粤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伟彬,广东粤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王秀珍,女,住揭阳市被告许铄,男,住汕头市被告许斌,男,住揭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南支行与被告王秀珍、许铄、许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南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465元和保全费人民币1720元,由原告广东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南支行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郑丽红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
书 记员 郑子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