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1执恢38号申请执行人张振宝,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周兆忠,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振宝与被执行人周兆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4)胶民初字第391号民事调解书]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对胶州市人民法院(2014)胶民初字第39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忠杰
审判员 张兆全
审判员 宋 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立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