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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执恢38号

张振宝与周兆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9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振宝,周兆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1执恢38号申请执行人张振宝,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周兆忠,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振宝与被执行人周兆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4)胶民初字第391号民事调解书]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对胶州市人民法院(2014)胶民初字第39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忠杰

审判员  张兆全

审判员  宋 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立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