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1民初9号
原告:江苏金通灵流体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钟秀中路135号。
法定代表人:季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卢伟,江苏高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超,江苏高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为磊达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石涧镇黄龙岗。
法定代表人:姚金安,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金通灵流体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无为磊达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金通灵流体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既未补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案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崔爱华
代理
审判员 何 娟
人民陪审员 唐镜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常丽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