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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03民初381号

王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5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3民初381号

原告:王某,女,197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中石化销售公司安徽蚌埠石油分公司职工,住安徽省蚌埠市。

被告:陈某,男,197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蚌埠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办事员,住安徽省蚌埠市。

原告王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1月22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王阿晶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朱雅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