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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民初243号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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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243号原告张某甲,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张某乙,女,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对被告张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陈 敏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玉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