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243号原告张某甲,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张某乙,女,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对被告张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陈 敏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玉妮 百度搜索“”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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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243号原告张某甲,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张某乙,女,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对被告张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陈 敏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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