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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承执裁字第876-3号

张建军与孙占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01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建军,孙占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承执裁字第876-3号申请执行人张建军。被执行人孙占富。本院在执行张建军与孙占富买卖合同纠纷即承德县人民法院(2015)承民初字第2468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被执行人孙占富与申请执行人张建军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5)承民初字第246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立新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赵玉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