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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22民初454号

梁玉太与纪万军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当事人
梁玉太,纪万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22民初454号原告梁玉太,男,196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肇源县超等乡共和村。被告纪万军,男,195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肇源县超等乡共和村。本院在审理梁玉太与纪万军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梁玉太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玉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祖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马凡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