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22民初454号原告梁玉太,男,196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肇源县超等乡共和村。被告纪万军,男,195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肇源县超等乡共和村。本院在审理梁玉太与纪万军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梁玉太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玉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祖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马凡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