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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顺刑初字第00851号

高某等侵占罪一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8-06-26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赛铭瑞汽车零部件(廊坊)有限公司,高阳,姜永刚,张国丰,张文光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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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年顺刑初字第00851号自诉人赛铭瑞汽车零部件(廊坊)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现代产业园宝海路4号,法定代表人金载奭。委托代理人刘玉先,北京市京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高阳,男,197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被告人姜永刚,男,197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被告���张国丰,男,197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人张文光,男,198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自诉人赛铭瑞汽车零部件(廊坊)有限公司以被告人高阳、姜永刚、张国丰、张文光犯侵占罪,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于同年9月11日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高阳、姜永刚、张国丰、张文光下落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

审 判 长 曹   咏

人民陪审员 孙长���

人民陪审员 张 玉 芹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   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