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东西湖民商初字第00994号原告武汉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红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廖春勇,武汉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法务人员。被告武汉口福动感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琼珍。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口福动感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武汉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敏
人民陪审员 姚慧
人民陪审员 易枫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谈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