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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温民初字第2021号

浙江金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小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2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浙江金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小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民初字第2021号

原告:浙江金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东海大道680号六楼。

法定代表人:郑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葛嘉华,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杜娟,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小新。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金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小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已经协商解决相关问题,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金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金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蒋达奇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

书 记员  陈舒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