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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民初字第01613号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8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01613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张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审判员  张湘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向 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