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寿执字第4579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住所地,寿光市城区广场街***号。被执行人高九华。被执行人汤效元。被执行人汤延亮。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与被执行人高九华、汤效元、汤延亮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照寿光市人民法院(2013)寿商初字第135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高九华、汤效元、汤延亮在银行的存款5105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 琨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珊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