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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2执239号

徐廷贵与王树发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廷贵,王树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2执239号申请执行人徐廷贵,男,汉族,农民,现住巴林左旗。被执行人王树发,男,汉族,农民,现住巴林左旗。申请执行人徐廷贵与被执行人王树发、张素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巴林左旗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5)巴民初字第50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树发、张素霞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徐廷贵向本院申请强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王树发在巴林左旗三山信用社发放的补助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毛永民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