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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樊城民三初字第00790号

湖北中瑞百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9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湖北中瑞百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樊城民三初字第00790号原告湖北中瑞百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爱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蕊,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XX,男,197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中瑞百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中瑞百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无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情形,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中瑞百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73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剑林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