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樊城民三初字第00790号原告湖北中瑞百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爱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蕊,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XX,男,197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中瑞百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中瑞百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无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情形,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中瑞百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73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剑林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