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4民初146号
原告:江苏华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
法定代表人:罗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庚,江苏瀛镇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张书培,江苏瀛镇律师事务所。
被告:安徽慈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
法定代表人:先明。
被告:马鞍山市宝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黄辉。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华箦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慈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宝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江苏华箦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安徽慈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宝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江苏华箦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安徽慈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宝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雪珍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胡 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