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6927号原告高立霞,女,1971年9月13日出生。原告高立,男,1969年3月17日出生。被告延庆县康庄镇大营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康庄镇大营村.负责人史界平,村主任。委托代理人李伟,男,汉族,该村委会成员,住北京市延庆县康庄镇大营村。委托代理人韩秀华,女,196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该村村民代表,住北京市延庆县康庄镇大营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立霞、高立与被告延庆县康庄镇大营村民委员会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立霞、高立撤诉。案件受理费八千五百零二元,由原告高立霞、高立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斯 庆
审 判 员 张 晶
代理
审判员 徐小强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郑方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