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寿执字第3706号申请人寿光市寿光农村信用合作社化龙分社。
负责人:王志文,主任。被执行人李永华。被执行人贾培增。被执行人夏文信。被执行人王文杰。被执行人潍坊经济技术开发区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文信,董事长。申请人寿光市寿光农村信用合作社化龙分社与被执行人李永华、贾培增,夏文信、王文杰、潍坊经济技术开发区建筑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寿光市寿光农村信用合作社化龙分社以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05)寿丰民二初字211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光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珊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