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刑更192号罪犯周宏,现在湖北省蔡甸监狱服刑。本院于2011年12月29日作出(2011)武刑初字第30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北省蔡甸监狱于2016年1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五日内将执行机关报请罪犯周宏减刑的建议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间届满未收到异议反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蔡甸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建议人民法院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宏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获得七次季度表扬。认定的依据有:湖北省蔡甸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悔改或立功表现具体事实的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监区对该犯呈报减刑情况的讨论记录、监狱评审委员会和监狱长办公会同意对该犯减刑的意见。
本院认为,罪犯周宏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罪犯周宏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自2011年6月11日起至2022年7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运娥
审判员 周红川
审判员 赵云霞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韩 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