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龙新民初字第488号原告龙岩华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南城街道莲东新区安置小区B地块4幢1301室,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陈清靓,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邱小露,女,1973年8月31日出生,汉族,员工,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周永涛,男,成年,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岩华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永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岩华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龙岩华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周永涛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岩华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龙岩华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担。
审判员 江 海 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重苑(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