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202执41-1号申请执行人高士洋,男,1976年2月15日出生,回族,个体,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大武口区鑫兰林食府,住所地位于大武口区朝阳西街368号(森林公园正门右)。法定代表人刘民,系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3)石大民初字第192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大武口区鑫兰林食府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7075元(其中执行标的7025元,执行费5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岳 勇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柳永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