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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24执70号

孙德刚与霍明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沽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9
所属地区
沽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德刚,霍明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24执70号申请执行人孙德刚,农民。被执行人霍明全。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沽民初字第1369号民事调解书,但被执行人霍明全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霍明全存款19324.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白海波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冬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