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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民一初第05670号

原告张松河诉被告赵勤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1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松河,赵勤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一初第05670号原告张松河,男,1962年11月23日出生。被告赵勤兴,男,成年。本院受理原告张松河诉被告赵勤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松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胡向东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赵夏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