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一初第05670号原告张松河,男,1962年11月23日出生。被告赵勤兴,男,成年。本院受理原告张松河诉被告赵勤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松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胡向东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赵夏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