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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相民一初字第02882号

陈娟与谢晓云、蔡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娟,谢晓云,蔡晓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民一初字第02882号

原告:陈娟,女,1968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淮北市相山区。

被告:谢晓云,女,197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告:蔡晓明,男,198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

原告陈娟与被告谢晓云、蔡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施云辉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田丽娟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