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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5民初524号

王小风与河南汇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9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小风,河南汇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5民初524号

原告:王小风。

被告:河南汇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与经北五路交叉口郑州节能环保产业孵化中心3楼303-1。

法定代表人:朱柳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风诉被告河南汇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小风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马 强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会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