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达执字第367号申请执行人高文,男,汉族.被执行人燕飞荣,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达民初字第279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燕飞荣自动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燕飞荣有小车三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燕飞荣所有的蒙K小车三辆。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赵韬深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