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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7民初292号

郎某某与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01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郎某某,曹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7民初292号

原告:郎某某,女,汉族。

被告:曹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郎某某诉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郎某某于2016年1月22日向法院撤回对被告曹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

审判员  郭建胜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金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