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7民初292号
原告:郎某某,女,汉族。
被告:曹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郎某某诉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郎某某于2016年1月22日向法院撤回对被告曹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
审判员 郭建胜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金磊 微信公众号“”
郎某某与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7民初292号
原告:郎某某,女,汉族。
被告:曹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郎某某诉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郎某某于2016年1月22日向法院撤回对被告曹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
审判员 郭建胜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金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