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永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928民初10号
原告:杨某,女,1971年2月24日生,汉族,云南省永平县人。
被告:李某某,男,1972年9月7日生,汉族,云南省永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到永平县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承担。
审判员 杨钧王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马建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