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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928民初10号

杨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永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杨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永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928民初10号

原告:杨某,女,1971年2月24日生,汉族,云南省永平县人。

被告:李某某,男,1972年9月7日生,汉族,云南省永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到永平县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承担。

审判员  杨钧王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马建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