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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执字第00939号

开原立达干燥设备有限公司与马俊海定作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12-20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开原立达干燥设备有限公司,马俊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0939号

申请执行人:开原立达干燥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立春,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马俊海,男,1961年7月18日生,住黑龙江省嫩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开原立达干燥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俊海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马俊海没有履行开原市人民法院(2015)开民一初字第00280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执行人马俊海在农业银行哈尔滨三和支行622XXXXX账户存款32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罗伟学

审判员  崔广强

审判员  陈 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宋永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