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230民初240号原告崇明县针织品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负责人茅学聪,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雄,上海市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施海滨,男,1972年2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负责人刘祖疆,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崔树立。本院在审理原告崇明县针织品公司诉被告施海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以原、被告已自行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崇明县针织品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崇明县针织品公司负担。
审判员 苏 芳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施万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