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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203民初28号

彭某与郑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当事人
彭某,郑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彭 某 与 郑 某 婚 约 财 产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兵0203民初28号原告彭某,男,48岁。被告郑某,男,45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与被告郑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彭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彭某负担。

审判员  祝焕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马晓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