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 某 与 郑 某 婚 约 财 产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兵0203民初28号原告彭某,男,48岁。被告郑某,男,45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与被告郑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彭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彭某负担。
审判员 祝焕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马晓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