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7民初360号原告陈永金,男,1963年5月20日生,汉族。被告南京尊皇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永阳镇交通路60号。法定代表人刘琦。被告刘琦。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永金与被告南京尊皇娱乐有限公司、刘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永金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南京尊皇娱乐有限公司、刘琦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永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陈永金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逯婷婷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姜 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