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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民初937号

张宏波与郭琪、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8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张宏波,郭琪,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937号原告张宏波,男,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姜博,山东嘉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磊,山东嘉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郭琪,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香港西路67号光大国际金融中心A2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宏波与被告郭琪、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郭琪、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郭琪、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诉讼请求,此系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宏波撤回对被告郭琪、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 娜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孟红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