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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8民初135号

原告刘艳军诉被告张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07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艳军,张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8民初135号原告刘艳军,男,198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佳县上高寨乡顺义峁村。被告张峰,男,汉族,生于1990年9月12日,住佳县上高寨乡张家元村。本院在审理刘艳军诉张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艳军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张峰名下的陕KXXX**小轿车一辆,并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刘艳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防止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产,导致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张峰名下的陕KXXX**小轿车一辆,查封时间二年。

二、被告张峰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告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阻因被告的道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其承担责任。被查封期间内,被告不得转移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高荟芬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高 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