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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23民特18号

申请人吴礼西、安徽宏达铸业有限公司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3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23民特18号

申请人:吴礼西。

申请人:安徽宏达铸业有限公司。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受理了申请人吴礼西、安徽宏达铸业有限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吴礼西、安徽宏达铸业有限公司因劳务合同纠纷,于2016年1月22日经泾县昌桥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安徽宏达铸业有限公司尚欠吴礼西工资28400元,于协议签订之日起七天内付清(即2016年元月29日之前)。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志强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徐博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