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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881行审2号

钟祥市水务局与郭作礼水务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02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八条,第九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881行审2号申请执行人钟祥市水务局法定代表人蒋方好,局长。被执行人郭作礼。申请执行人钟祥市水务局于2016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钟祥市水务局作出的钟水罚字(2015)02号钟祥市水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钟祥市水务局作出的钟水罚(2015)02号钟祥市水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该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恰当。

本院认为,钟祥市水务局作出的钟水罚(2015)02号钟祥市水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四)项、第八十八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钟祥市水务局作出的钟水罚(2015)02号钟祥市水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欧 洪

审 判 员  鲁祖彪

人民陪审员  刘晓梅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前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