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06民初4号原告董有福,农民。被告李英,男,退休工人。被告田存贵,农民。本院在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董有福与被告李英、田存贵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有福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有福撤回起诉。
审判员 郝光璞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宇星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