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浏民初字第5357号

原告浏阳市百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付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浏阳市百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付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浏民初字第5357号原告浏阳市百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市集里办事处百宜社区湘鹏路77号。法定代理人叶新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辉,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刘付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浏阳市百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付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刘付平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浏阳市百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蒋瑞兰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熊婧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