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8民初235号
原告: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进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爱国,该公司不良贷款清收大队中队长。被告程东华,男,汉族,1965年1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岳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程东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吴建业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
书记员 刘 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