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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刑更377号

罪犯刘忠全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30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故意伤害
当事人
刘忠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3刑更377号 罪犯刘忠全,男,1978年3月22日生于吉林省江源县,汉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 吉林省江源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14日作出(2007)江刑初字第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刘忠全犯运输、贩卖毒品、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4万元。本院分别于2010年4月、2012年4月、2014年5月为刘忠全减刑1年5个月、1年4个月、1年5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5年12月30日提出对该罪犯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刘忠全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1年5个月。 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忠全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忠全减去余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林

审判员 高振洲

审判员 李大卓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