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01359号
原告:郭建忠,男,1936年6月24日出生。
被告:长治县过境铁路工程建设协调领导组。
负责人:李文兵,组长。
委托代理人:王安平,长治县过境铁路工程建设协调领导组工作人员。
被告:长治县西池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瑛,乡长。
委托代理人:李秋忠,长治县西池乡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建忠诉被告长治县过境铁路工程建设协调领导组、长治县西池乡人民政府拆迁补偿合同纠纷���案中,原告郭建忠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建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建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5元,减半收取32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崔阿勇
人民陪审员 孟银波
人民陪审员 连东东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程星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