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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01359号

郭建忠诉长治县过境铁路工程建设协调领导组、长治县西池乡人民政府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8
所属地区
长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郭建忠,长治县过境铁路工程建设协调领导组,长治县西池乡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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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01359号

原告:郭建忠,男,1936年6月24日出生。

被告:长治县过境铁路工程建设协调领导组。

负责人:李文兵,组长。

委托代理人:王安平,长治县过境铁路工程建设协调领导组工作人员。

被告:长治县西池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瑛,乡长。

委托代理人:李秋忠,长治县西池乡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建忠诉被告长治县过境铁路工程建设协调领导组、长治县西池乡人民政府拆迁补偿合同纠纷���案中,原告郭建忠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建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建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5元,减半收取32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崔阿勇

人民陪审员  孟银波

人民陪审员  连东东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程星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