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112执保38号

黄某某、陈甲等与李某某、陈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31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某某,陈甲,李某某,陈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2执保38号申请执行人黄某某。申请执行人陈甲。被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陈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某某、陈甲与被执行人李某某、陈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某某、陈乙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某某、陈乙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孙飞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胡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