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2执保38号申请执行人黄某某。申请执行人陈甲。被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陈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某某、陈甲与被执行人李某某、陈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某某、陈乙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某某、陈乙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孙飞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胡琼 来源:
黄某某、陈甲等与李某某、陈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2执保38号申请执行人黄某某。申请执行人陈甲。被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陈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某某、陈甲与被执行人李某某、陈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某某、陈乙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某某、陈乙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孙飞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胡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