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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执953-1号

申请执行人邱从某、宋某秀、文某华、陈某然与被执行人某某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工伤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30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邱XX、宋XX、文XX、陈XX,XX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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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7执953-1号申请执行人邱XX、宋XX、文XX、陈XX。被执行人XX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X。法定代表人吴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邱XX、宋XX、文XX、陈XX与被执行人XX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工伤待遇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XX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深龙劳人仲(横岗)案(2015)3590-3593号仲裁裁决确定的义务,为保障案件的顺利执行,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扣划(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被执行人XX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73637元的财产(以执行时所列财产清单为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作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科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