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执字第3115号申请执行人秦镜悬。被执行人张亚贤。关于秦镜悬与张亚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作出的(2015)泰河民初字第07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亚贤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3080元,余款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执行协议,约定分期还款,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执行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泰河民初字第072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约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纪平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卢月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