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2民初310号
原告:武祝杰,男,197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
委托代理人:马玉,五河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友东,男,199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武祝杰诉被告张友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祝杰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祝杰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祝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祝杰负担。
审判员 朱秀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问志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