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初字第2127号原告刘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卞兴国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冬梅 来源:
刘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初字第2127号原告刘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卞兴国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冬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