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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刑更818号

罪犯徐自银抢劫罪,强奸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9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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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更818号罪犯徐自银,男,汉族,1980年12月9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庐江县人,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4日作出(2012)合刑初字第000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自银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罚金二千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罚金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罚金二万二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徐自银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徐自银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务。至2015年11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徐自银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犯数罪首次减刑时应扣减有期徒刑三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徐自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1月14日起至2036年4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汤晓红

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

审 判 员  杨以林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方璟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