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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醴法民一初字第2599号

肖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9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肖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醴法民一初字第2599号原告肖某,1981年7月12日出,住湖南省醴陵市。被告李某,住湖南省醴陵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肖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肖某负担。

审判员 易 凯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巫小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