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醴法民一初字第2599号原告肖某,1981年7月12日出,住湖南省醴陵市。被告李某,住湖南省醴陵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肖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肖某负担。
审判员 易 凯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巫小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