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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厦民申字第129号

黄文全与郑志鹏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黄文全,郑志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厦民申字第129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黄文全,男,汉族,1965年12月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朝晖,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郑志鹏,男,汉族,1985年1月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文宁,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黄文全因与被申请人郑志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4)思民初字第113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申申请人黄文全申请再审称:1.原审判决由于被申请人的欺骗隐瞒而导致送达的法定程序有误。其原户籍在南安市,后于2005年户籍迁至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855号515室,该房屋为其女儿黄艳萍所有,其并未实际居住,且被申请人明知其手机号码却向法院提供了并非其所使用的错误手机号码136××××3869,导致其没有收到原审的开庭传票及材料,后因银行账户被冻结才知道本案。故本案法定程序有误。2.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缺乏基本证据证明,认定事实错误。原审判决仅凭借条和录音作为证据,没有借贷资金流向的证据材料。讼争两份借条系其应宗亲黄加南的要求出具给黄加南,黄加南对其称不好意思以他自己名义借款,要假借其的名义进行借款,黄加南作为担保人,当时被申请人不在现场,其并没有收到被申请人的任何一笔资金。被申请人是否将资金付给黄加南,其不知情。2014年8月14日其又应黄加南的要求,联系被申请人宽限欠款,可见,电话录音是黄加南与被申请人之间事先预谋。被申请人与黄加南恶意串通,欺诈申请人,骗取非法利益。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四)、(九)项之规定,提起再审申请,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根据黄文全出具的《借条》及电话催款录音资料,认定双方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并无错误。原审法院通过邮寄送达及直接到黄文全的户籍所在地址进行送达诉讼文书,均无法送达后依法进行了公告送达,送达程序合法,黄文全现主张被申请人郑志鹏恶意向原审法院提供错误的手机号码导致其无法收到诉讼文书,但黄文全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是否实际居住于户籍所在地亦不影响原审送达的合法性,故黄文全认为原审判决存在送达程序违法的意见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黄文全主张其出具《借条》实为代案外人黄加南借款,其系受黄加南欺诈出具《借条》,但其亦未提供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其主张未实际收到讼争借款亦与电话录音资料不相符,故黄文全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黄文全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林丽珊

代理

审判员  黄永忠

代理

审判员  陈丽英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

书 记员  林娇玲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