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202民初295号
原告:李某。
被告:温某。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温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赵兴剑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冉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